三十四、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應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送達他造。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4條,若上訴人的上訴狀或理由書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將會通知上訴人補提繕本並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上訴人在上訴狀或理由書中只提供了一份繕本,但審查科的注意事項要求根據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會向上訴人發出通知,要求補齊依照對造人數所需的繕本並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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