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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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