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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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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5 條,根據法理和相關資料,其內容是關於送達文書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款,送達文書應該根據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的地點,製作送達證書和公文封,並連同送達確認清單交給文書科寄發。 參考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八條,送達文書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的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0號判決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可參考有關送達文書的規定和實施方法。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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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5 條規定:「三十五、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