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5 條,根據法理和相關資料,其內容是關於送達文書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款,送達文書應該根據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的地點,製作送達證書和公文封,並連同送達確認清單交給文書科寄發。 參考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八條,送達文書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的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0號判決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可參考有關送達文書的規定和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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