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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書記官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法院、訴訟事件、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應送達之文書欄,應於不與他文書相混淆之程度,記明該訴訟卷宗號數,標示文書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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