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書記官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法院、訴訟事件、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應送達之文書欄,應於不與他文書相混淆之程度,記明該訴訟卷宗號數,標示文書名目。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6 條,書記官在製作送達證書時,應詳細記明以下事項:交送達的法院、訴訟事件的股別、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及應送達的文書。在應送達的文書欄位上,應清楚標示該訴訟卷宗的號數,以及文書的名稱。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021版 範例:例如,如果書記官要製作送達證書,交送達的是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個行政訴訟案件,股別為行政訴訟股,應受送達人為王某某,應送達的文書是一份法院的裁定書。則在送達證書中,書記官應詳細載明這些資訊,並在應送達之文書欄中註明該案件的卷宗號數及文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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