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送達文書,應按應受送達人之人數分別製作送達證書,不得數人合製一張。但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不在此限。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7條,送達文書應根據應受送達人的人數個別製作送達證書,不允許多人合併為一份送達證書。但如果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受達人都能收到獨立的送達證書,以防止後續可能產生的爭議,並保護每個受達人的權益。如果存在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的情況,可以合併製作送達證書,因為他們可以代表多個受達人接收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行政文書需要送達給三個不同的人,根據這項規定,應該製作三份獨立的送達證書,每份證書上記載相應的受達人的姓名和相關資料。但如果這三個人有共同訴訟代理人,可以將三份送達證書合併為一份,並在上面註明共同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同樣地,如果這三個人都指定同一個人作為送達代收人,也可以合併製作一份送達證書,並在上面註明這個指定代收人的身份。 以上是根據該項規定進行的釋義,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最新版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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