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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七、分案前續收之文狀,毋須處理者,隨時附訂入卷;其須處理者,應將文狀及卷宗退回原審查人員,處理完畢後再行交送分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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