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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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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分案前續收之文狀,毋須處理者,隨時附訂入卷;其須處理者,應將文狀及卷宗退回原審查人員,處理完畢後再行交送分案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的聲請狀之內部作業流程,當法院收到分案前續收的文狀時,如果無須處理,應隨時附訂入卷;而如果需要處理,則應將文狀及卷宗退回原審查人員處理完畢後再行交送分案股。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鍾慧芳所著的《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該資料收錄於司法院的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第九八九頁。根據這份資料的解析,當法院處理強制執行案件時,如果收到分案前續收的文狀,根據分案作業流程,如果無須處理,應立即附訂入卷,不需要特別處理。但如果有須處理的情況,則應將文狀及卷宗退回原審查人員,由他們處理完畢後再行交送分案股。這樣的作業流程可以確保文件的處理順序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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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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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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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7 條規定:「六十七、分案前續收之文狀,毋須處理者,隨時附訂入卷;其須處理者,應將文狀及卷宗退回原審查人員,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