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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八、當事人對同一確定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先後以不同之理由分別提起再審之訴者,如前再審事件尚未終結,應併由同股辦理。如前再審事件已結,應單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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