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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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由院長暨全體現職辦案庭長法官出席,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主席。每次開會之時間及地點由主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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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2條,該會議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全體現職辦案庭長法官出席,並以院長擔任主席。如果院長無法主持會議,則由院長指定的庭長代理主席。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可參考的相關資料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網站和相關法規文件。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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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