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議事,依本要點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04
廢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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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由院長暨全體現職辦案庭長法官出席,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主席。每次開會之時間及地點由主席決定之。
三、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記載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出席人姓名、列席人姓名、討論議案及結論,暨其他重要事項。
四、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庭長或審判長以庭銜提出。院長認為有必要時,亦得提出議案。
同類事例之事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復再行上訴至本院者,承辦庭之見解如與本院廢棄裁判所持見解有異時,應由承辦庭先提案討論。
前二項議案,作成結論者,承辦庭應於當日評議,將主文公告之。
五、出席人請求發言,應先舉手,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如有二人以上同時舉手時,由主席決定發言之先後。
六、每次發言,以五分鐘為限。但主席認有必要時,得准許延長發言時間。
七、議案之表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現職辦案庭長法官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案如逾二說,第一次表決均未獲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時,以較多數之前二說為第二次之表決。
出席者因事須於表決前離開會場時,得報經主席許可,預行記名投票,交紀錄人員併算入表決。
八、議案經決議後三十日內,如有原同意者一人以上之提議,及同方面二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者,得以書面記載復議之理由,提出復議。復議案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案應先就原決議應否撤銷進行表決,其討論、表決及通過程序,悉依第七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之規定。
十、本要點經司法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應先經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再陳報核備。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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