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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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次發言,以五分鐘為限。但主席認有必要時,得准許延長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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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6條規定,每次發言時間限制為五分鐘,但如果主席認為有必要,可以准許延長發言時間。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議事會議的順利進行,避免長時間發言導致時間浪費或無法達成會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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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