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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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議案之表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現職辦案庭長法官出席,以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案如逾二說,第一次表決均未獲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時,以較多數之前二說為第二次之表決。 出席者因事須於表決前離開會場時,得報經主席許可,預行記名投票,交紀錄人員併算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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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议事要点》第7条规定,在議案表決時,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現職辦案庭长法官出席且同意,如出席者數量相同時,由主席决定。如果議案出現两种以上意見,在第一次表決中未能取得過半數出席者的同意,則根據前兩次表決中較多數者作為第二次表決的結果。在表決之前,如果出席者因事需要离开会场,可以经过主席允许,进行預行記名投票,并将其计入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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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