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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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議案經決議後三十日內,如有原同意者一人以上之提議,及同方面二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者,得以書面記載復議之理由,提出復議。復議案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案應先就原決議應否撤銷進行表決,其討論、表決及通過程序,悉依第七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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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8條,如果在決議後的30天內有一個以上的人提議並由同方面的兩個以上的人連署或附議,則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復議案在表決之後,不得再進行復議。 在進行復議案時,應先就原決議是否應該撤銷進行表決,而其討論、表決和通過程序,都要按照第七點的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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