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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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人請求發言,應先舉手,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如有二人以上同時舉手時,由主席決定發言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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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5條規定,當出席人希望發言時,應先舉手,經主席認可後方可發言。如果有兩人或以上同時舉手時,則由主席決定發言的先後順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2017年修正版),最高行政法院。 舉例:假設在一次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上,有多位法官同時希望發言,則根據第5條的規定,主席會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誰先發言,以確保會議的秩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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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