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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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庭長或審判長以庭銜提出。院長認為有必要時,亦得提出議案。 同類事例之事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復再行上訴至本院者,承辦庭之見解如與本院廢棄裁判所持見解有異時,應由承辦庭先提案討論。 前二項議案,作成結論者,承辦庭應於當日評議,將主文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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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四條,各庭在遇到議案時,由各庭庭長或審判長以庭銜提出。若院長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議案。這個條文規定了同類案例在各庭意見不同、需要尋求一致見解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討論。同樣的,若認為有需要改變過去判例或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承辦庭應提出討論。此外,若案件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並發回,並再次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時,如果承辦庭的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裁判所持的見解不同,應先由承辦庭提出議案討論。對於前兩項議案的討論結論,承辦庭應於同日進行評議並公告主文。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具體來說就是上述第四條。這個條文提到了各庭在處理議案時的程序,以及在案件廢棄發回後如何進行討論。
- 裁判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 上訴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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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