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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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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記載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出席人姓名、列席人姓名、討論議案及結論,暨其他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3條規定,開會時應該記錄以下內容: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出席人姓名、列席人姓名、討論議案及結論,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這意味著在會議期間,應該有詳細的記錄以便後續參考,其中還包括了列席人的姓名,表示出席者和列席者都應該在記錄中有所呈現。作為一個例子,可以想像一個法院審判某個案件的庭長主持了一次會議,會議記錄就應該記錄該案件的名稱、日期和時間、出席法官及其他在場的人,還有討論的主題和最終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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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 3 條規定:「三、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記載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出席人姓名、列席人姓名、討論議案及結論,暨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事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