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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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事人有聾啞或不通國語者,應事先商請手語或通譯人員到場通譯。並於辯論終結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到庭聆判,若不願到庭,宣判時則毋庸商請通譯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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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5 條規定了當事人有聾啞或不通國語時應採取的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辯論期間,如果有聾啞或不通國語的情況,應提前商請手語或通譯人員到場進行通譯。此外,在辯論終結時,還應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到庭聆判,如果不願意到庭,則宣判時則毋庸再商請通譯到場。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109年10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院令第1090002294號) - 行政訴訟法(最新修正版)
- 通譯名詞
- 辯論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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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