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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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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證人鑑定人之訊問或對專業法律問題研究人員之徵詢,應在證人(鑑定人)發言台為之,不宜使之與當事人並排站立,於訊問或徵詢完畢後,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並主動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4 條,證人、鑑定人應在證人(鑑定人)發言台上進行訊問或徵詢,不宜與當事人並排站立。訊問或徵詢完成後,如果沒有必要,應該允許證人、鑑定人離庭。此外,法院應主動支付證人、鑑定人的往返旅費。 舉例: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召喚了一位鑑定人進行專業法律問題的徵詢。根據該條規定,鑑定人應該站在鑑定人發言台上進行徵詢,而不是與當事人並排站立。徵詢完畢後,如果沒有必要,法院應該讓鑑定人退庭,並支付其往返旅費。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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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證人、鑑定人之訊問或對專業法律問題研究人員之徵詢,應在證人(鑑定人)發言台為之,不宜使之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