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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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證人、鑑定人之訊問或對專業法律問題研究人員之徵詢,應在證人(鑑定人)發言台為之,不宜使之與當事人並排站立,於訊問或徵詢完畢後,如無必要,應准其退庭。並主動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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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4 條,證人、鑑定人應在證人(鑑定人)發言台上進行訊問或徵詢,不宜與當事人並排站立。訊問或徵詢完成後,如果沒有必要,應該允許證人、鑑定人離庭。此外,法院應主動支付證人、鑑定人的往返旅費。 舉例: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召喚了一位鑑定人進行專業法律問題的徵詢。根據該條規定,鑑定人應該站在鑑定人發言台上進行徵詢,而不是與當事人並排站立。徵詢完畢後,如果沒有必要,法院應該讓鑑定人退庭,並支付其往返旅費。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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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