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13

快速跳轉

十三、法庭內,兩造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均設置席位,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站立時,經法官許可者,得就坐陳述或予適當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法庭內所有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均應有專門的席位,當進行陳述時需起立,陳述結束後可再坐下。若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站立,可以經法官許可後就坐陳述或給予適當協助。 根據我的尋找,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項法規。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法庭內,兩造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均設置席位,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因健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