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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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庭內,兩造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均設置席位,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站立時,經法官許可者,得就坐陳述或予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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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法庭內所有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均應有專門的席位,當進行陳述時需起立,陳述結束後可再坐下。若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站立,可以經法官許可後就坐陳述或給予適當協助。 根據我的尋找,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項法規。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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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