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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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時,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宜用通俗語句,詢以如何判決,始符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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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2條規定,審判長在行使闡明權時,對於未由律師代理的當事人,應使用通俗語句詢問如何判決,使當事人能夠理解並表達自己的意思。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2條,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 闡明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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