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11

快速跳轉

十一、法官於開庭時,稱呼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1條,法官於開庭時稱呼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時,應在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這條規定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身份和尊嚴。如果當事人的性別明確知道,法官可以根據其性別使用先生或女士來稱呼他們。例如,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法官可能會稱呼被告方為「陳先生」或「林女士」。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法官於開庭時,稱呼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