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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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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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當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為有必要進行旁聽的情況下,可以通知書記廳製作並發放旁聽證。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0條) 範例:進行言詞辯論期間,如果審判長認為有需要旁聽的人士,可以向書記廳提出申請並發放旁聽證,以確保庭審過程的公開和透明。
- 言詞辯論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聽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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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