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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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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期日通知書上應併告知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7條明確規定,在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的情況下,期日通知書應當告知,若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出庭應提交委任書。根據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88號判決,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但在期日前以書面聲明表示同意代理他人出庭辯論及處理案件事宜,則不影響該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遵守本條規定可確保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代理關係被明確建立,並有助於有效管理訴訟程序。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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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期日通知書上應併告知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