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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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期日通知書上應併告知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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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7條明確規定,在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的情況下,期日通知書應當告知,若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出庭應提交委任書。根據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88號判決,當事人未委任代理人,但在期日前以書面聲明表示同意代理他人出庭辯論及處理案件事宜,則不影響該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遵守本條規定可確保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代理關係被明確建立,並有助於有效管理訴訟程序。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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