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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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官、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應著制服。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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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18條,法官和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同樣地,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也需要穿著制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法庭的嚴肅氛圍,並確保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的尊嚴和威信。律師需要遵守這一規定,以表達對法庭和審判過程的尊重。類似的規定也存在其他司法體系中,例如美國的法庭規則通常會要求律師在法庭上穿著正式的制服或正裝服飾。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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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