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八、本院卷宗之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卷宗標目 (三)送卷公函 (四)原審法院卷宗標目 (五)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六)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七)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八)委任書 (九)其他訴訟文書 (十)主文公告證書 (十一)本院裁判書正本及其送達證書 (十二)證物袋 (十三)裁判正本存置袋 (十四)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十五)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十六)卷宗底頁 提案大法庭後撤銷提案者,應將相關訴訟文書影印附於提案卷內,並於卷宗加註撤銷提案之案號。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28條規定了卷宗的編訂順序和內容,包括封面、標目、送卷公函、原審法院卷宗標目、裁判書或確定裁判書、裁判費審查表、上訴狀及其送達證書、委任書、其他訴訟文書、主文公告證書、本院裁判書正本及其送達證書、證物袋、裁判正本存置袋、本院訴訟卷宗目錄、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等。其中,提案大法庭後撤銷提案者應在提案卷內附上相關訴訟文書的影印本並註明撤銷提案的案號。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28條,卷宗的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卷宗的封面。 例如:提供卷宗封面的格式和樣板。 二、本院卷宗標目 卷宗的標目,標明該卷宗所屬法院和案件類型。 例如:標明最高行政法院和該案的類型。 三、送卷公函 卷宗的送卷公函,包括將卷宗送交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書面文書。 例如:原審法院將卷宗送交最高行政法院的公函。 四、原審法院卷宗標目 原審法院卷宗的標目,標明原審法院和案件類型。 例如:標明原審法院和該案的類型。 五、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原審法院的裁判書或確定裁判書。 例如:附上原審法院裁判書或確定裁判書的影印本。 六、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裁判費的審查表,並黏貼裁判費的統一收據。 例如:裁判費的審查表和黏貼統一收據的影印本。 七、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例如:上訴狀和其送達證書的影印本。 八、委任書 委任律師的委任書。 例如:律師委任書的影印本。 九、其他訴訟文書 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 例如:相關的訴訟文書的影印本。 十、主文公告證書 裁判書的主文公告證書。 例如:裁判書主文公告證書的影印本。 十一、本院裁判書正本及其送達證書 本院裁判書的正本及其送達證書。 例如:本院裁判書正本及其送達證書的影印本。 十二、證物袋 存放證物的袋子。 例如:證物袋的樣板和使用方法。 十三、裁判正本存置袋 存放裁判書正本的袋子。 例如:裁判正本存置袋的樣板和使用方法。 十四、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本院訴訟卷宗的目錄,記錄卷宗內容的清單。 例如:卷宗目錄的格式和清單內容。 十五、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 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和與大法庭相關的事件初步審查表。 例如: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和大法庭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的範例。 十六、卷宗底頁 卷宗的底頁。 例如:卷宗底頁的格式和內容。 根據以上的釋義,卷宗的編訂順序和內容被明確指定,以保證卷宗的完整性和便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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