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九、尾卷之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標目 (三)原審法院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四)本院裁判書正本 (五)本院發卷函稿 (六)其他訴訟文書 (七)裁判正本存置袋(內附本院裁判書校對本) (八)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九)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 (十)卷宗底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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