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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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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尾卷之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標目 (三)原審法院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四)本院裁判書正本 (五)本院發卷函稿 (六)其他訴訟文書 (七)裁判正本存置袋(內附本院裁判書校對本) (八)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九)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 (十)卷宗底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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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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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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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9 條規定:「一二九、尾卷之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標目 (三)原審法院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