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訴訟事件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一三○、訴訟事件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