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訴訟事件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繳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30條是關於訴訟事件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如果當事人未聲請退還,則應提供相關文件,包括繳費統一收據、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和送達證書等,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30條自身。它提到當事人經撤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成立和解或調解時,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如果當事人未聲請退還,則要提供繳費統一收據、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和送達證書等相關文件訂入尾卷,以供審查是否退還裁判費。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訴訟案件經過一段時間後,當事人決定撤回訴訟,他可以按照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30條的規定,聲請退還相應的裁判費。在聲請退還時,他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以便審查是否符合退還裁判費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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