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七、本院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本院卷宗備查。如本院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37 條規定,若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中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後,必須將裁定正本及其送達證書送達給應受送達之人。此外,裁定正本應備份六份(視需要調整),其中一份則附入最高行政法院的卷宗備查。如果卷宗已經調取到院,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如果卷宗已歸檔,書記官應當調出尾卷並附入。 舉例來說,如果最高行政法院在一起裁判中誤寫某一數字,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後,該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應當送達給相關當事人。裁定正本則需要備份六份,其中一份附入最高行政法院的卷宗,並將尾卷調出後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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