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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七、本院裁判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經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者,裁定正本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後,應檢附裁定正本六份(視需要調整)及其送達證書,函送原審法院,並請將裁定正本一份及送達證書代為附入本院卷宗備查。如本院卷宗已調取到院者,則由書記官自行附入。尾卷已歸檔者,書記官應調出尾卷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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