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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當事人依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其委任仍不失其效力。但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書記官應將裁定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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