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筆錄不得任意挖補、塗改。字句增刪處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3 條,對於筆錄的修改,不得任意挖補或塗改。在有增加或刪除字句的情況下,應蓋上章並記明字數。而對於刪除的字跡,則應保留下來,以便日後識別。 舉例如下: 在某個案件的庭審筆錄中,原本有一段有關證人的陳述的內容,後來發現該陳述內容有誤,需要進行修正。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規定,筆錄的修改應該是蓋章並記明字數。所以,在修正該陳述內容時,應先蓋上章並在旁邊記明字數,以示確認。並且,刪除的字跡應該保留下來,可以清楚識別出原本刪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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