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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凡指定期日並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訴訟關係人到場者,屆時縱使當事人等全未到場,書記官仍應製作未到場筆錄附卷。但期日前,因撤回、和解或調解等事由而終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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