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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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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書記官製作筆錄,應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記載。 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但書規定,以言詞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書記官應於筆錄記明有無特別委任代理權限制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最高行政法院是否實際上有一份名為「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文件,因此也無法提供對條文進行釋義的回答。對於第26條中提及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內容,也無法確定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參考資料。請提供更多詳細的資訊,以便提供更準確的回答。

  • 書記官名詞
  •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
  • 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
  • 第五十條但書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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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書記官製作筆錄,應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