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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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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製作筆錄應遵照司法院訂頒之「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規定,以電腦記錄、列印。但電腦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筆錄電子檔上傳後,書記官因當事人聲請或法官命令或依職權就筆錄內容為更正或補充者,應注意重新上傳,免發生筆錄記載內容不一致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及問題內容,我無法提供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7條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因為該條款在提供的資料和問題中並未提及。請參考其他相關資料或專業法律文獻以取得相關資訊。

  •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法規
  • 記錄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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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製作筆錄應遵照司法院訂頒之「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規定,以電腦記錄、列印。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