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製作筆錄應遵照司法院訂頒之「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規定,以電腦記錄、列印。但電腦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或無電腦設備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筆錄電子檔上傳後,書記官因當事人聲請或法官命令或依職權就筆錄內容為更正或補充者,應注意重新上傳,俾免發生筆錄記載內容不一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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