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言詞辯論進行之內容或其結果,無須於筆錄內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或喜怒哀樂情形,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在言詞辯論進行過程中,不需要詳細記載每個細節,只需記載要領即可。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記載訊問的內容、陳述或不陳述的情況,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或表達喜怒哀樂的情形,並且如果陳述前後有矛盾,也應該明確記載。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law/news/news_detail.aspx?lawid=FL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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