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言詞辯論進行之內容或其結果,無須於筆錄內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或喜怒哀樂情形,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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