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8

快速跳轉

二十八、言詞辯論進行之內容或其結果,無須於筆錄內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或喜怒哀樂情形,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在言詞辯論進行過程中,不需要詳細記載每個細節,只需記載要領即可。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記載訊問的內容、陳述或不陳述的情況,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或表達喜怒哀樂的情形,並且如果陳述前後有矛盾,也應該明確記載。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law/news/news_detail.aspx?lawid=FL030002

  • 言詞辯論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言詞辯論進行之內容或其結果,無須於筆錄內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