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言詞辯論進行之內容或其結果,無須於筆錄內一一詳記無遺,僅記載其要領即可。必要時,應將訊問及陳述或不陳述之情狀,例如當事人默默不語,或喜怒哀樂情形,加以記載,其陳述前後矛盾者,並應記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