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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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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當事人當庭所為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事實上之陳述、法律上之陳述,與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為陳述,均應作為進行之要領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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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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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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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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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當事人當庭所為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事實上之陳述、法律上之陳述,與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