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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當事人當庭所為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事實上之陳述、法律上之陳述,與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為陳述,均應作為進行之要領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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