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筆錄應記載當事人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而引用其書狀之記載時,以其言詞聲明與書狀記載相同者為限。 當事人為聲明之擴張、減縮,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等,致與書狀互異時,應本於其言詞聲明,在筆錄內記載明確,不得引用書狀。
三十、筆錄應記載當事人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而引用其書狀之記載時,以其言詞聲明與書狀記載相同者為限。 當事人為聲明之擴張、減縮,訴之變更、追加或撤回,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等,致與書狀互異時,應本於其言詞聲明,在筆錄內記載明確,不得引用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