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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當事人所為言詞陳述之內容與其以前提出之書狀所載內容一致者,筆錄得記載:「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仍應將其陳述要旨記明筆錄。 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者,應記明書狀或附件之名稱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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