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當事人所為言詞陳述之內容與其以前提出之書狀所載內容一致者,筆錄得記載:「其陳述如訴狀所載」,否則仍應將其陳述要旨記明筆錄。 當事人引用書狀或附件者,應記明書狀或附件之名稱及日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