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三十三、當事人聲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必要之發問,或陳明後自行發問者,均應記明於筆錄。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3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