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三十四、當事人聲明所用之證據者,應將其證據及待證事項,記明筆錄。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4 條」的內容,也無法提供與該項目相關的任何釋義或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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