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提示證據或卷內文書,命當事人辯論時,除應記載當事人對於該證據或文書之意見外,並應將該證據之編號,或卷宗之頁次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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