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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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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當事人對於所提出書證繕本或影本之真偽有爭執時,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命提出原本。如已提出原本,經他造承認其為真正者,應將原本發還,僅以繕本或影本附卷,並記明筆錄。 當事人當庭提出訴訟書狀者,書記官應將繕本交付他造,並於筆錄內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條《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6條規定了當事人對於所提出書證繕本或影本之真偽有爭執時的處理方式。該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書證繕本或影本之真偽有爭執,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命其提出原本。如果已經提出原本並且他造承認其為真正,則應將原本發還,僅以繕本或影本附卷,並在筆錄中記明。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庭上提出訴訟書狀,書記官應將繕本交付給當事人,並在筆錄中記明。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36條

  • 書證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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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6 條規定:「三十六、當事人對於所提出書證繕本或影本之真偽有爭執時,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命提出原本。如已提出原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