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當事人對於證言之意見,應記載於證言之次。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7 條:根據上述資訊,筆錄內容應詳細記載當事人對於證言的意見,且應記載在該證言之後。具體而言,當事人對於證言的意見應直接記載在筆錄內,以確保對該證言有完整的記載。這一要求促使法院確保每個當事人的主張和意見都得到適當的審議和考慮,為公正的審判提供必要的依據。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該資料提供了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相關規定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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