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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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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現場履勘時,書記官除記載勘驗之處所、年月日、訴訟事件、出席職員及到場當事人外,應將勘驗之標的、當事人之主張與勘驗所得之結果,詳載於筆錄。如勘驗標的為房屋、山場、田畝、水利等,於必要時,應繪製圖說或攝影,詳細記載,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系爭範圍外之四周形勢,亦須記明,以備查考。 有鑑定人參與勘驗者,鑑定人之陳述,亦應記載明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48條規定,當書記官進行現場履勘時,需要詳細記錄勘驗的處所、年月日、訴訟事件、出席職員和到場當事人。除此之外,書記官還應詳細記載勘驗的標的物、當事人的主張和勘驗結果。如果勘驗的標的物是房屋、山地、田地、水利等,必要時應繪製圖說或攝影並詳細記載,還可以使用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來補充卷宗資料。此外,勘驗範圍外的周圍環境也需要明確記述,以供查考。如果有鑑定人參與勘驗,則也需要將鑑定人的陳述明確記載。

  • 書記官名詞
  • 勘驗名詞
  • 系爭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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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現場履勘時,書記官除記載勘驗之處所、年月日、訴訟事件、出席職員及到場當事人外,應將勘驗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