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鑑定,如須鑑定機關或團體之特定人以言詞說明時,應函請該機關或團體辦理,並在函內說明擬請何人到場,儘量避免使用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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