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需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會同前往鑑定或勘驗,而指定期日有變更者,書記官應儘早通知有關機關或團體。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0 條規定,若需要有關機關或團體的代表一同前往進行鑑定或勘驗,而指定的日期有變更時,書記官應盡早通知有關的機關或團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