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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需有關機關或團體派員會同前往鑑定勘驗,而指定期日有變更者,書記官應儘早通知有關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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