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平誠實之鑑定」等語。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通譯前具結,其結文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倘結文係預印者,將應刪或應填之字句刪填後,命鑑定人或通譯簽章或捺指印附卷。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了鑑定人及通譯在進行鑑定和翻譯前應先具結,具結內容應包含「必為公平誠實之鑑定」或「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句。如果具結內容事先印好,則應將需要刪除或填寫的字詞刪除或填寫完整,並由鑑定人或通譯簽名或按指印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院委託一位醫學專家進行鑑定,該專家在鑑定前應先簽署一份具結,該具結應該清楚表明該專家將會進行公平誠實的鑑定,並將該具結的文件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 此外,如果有一場審判需要通譯,該通譯也需要在進行翻譯前簽署一份具結,該具結應該清楚表明該通譯將進行公正誠實的譯述,並且該具結的文件也應該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如果這些具結事先有印好的文件,則需要將需要刪除或填寫的字詞都刪除或填寫完整,然後由通譯簽名或按指印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