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平誠實之鑑定」等語。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通譯前具結,其結文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倘結文係預印者,將應刪或應填之字句刪填後,命鑑定人或通譯簽章或捺指印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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