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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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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平誠實之鑑定」等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通譯前具結,其結文應記載「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倘結文係預印者,將應刪或應填之字句刪填後,命鑑定人或通譯簽章或捺指印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了鑑定人及通譯在進行鑑定和翻譯前應先具結,具結內容應包含「必為公平誠實之鑑定」或「當為公正誠實之譯述」等語句。如果具結內容事先印好,則應將需要刪除或填寫的字詞刪除或填寫完整,並由鑑定人或通譯簽名或按指印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院委託一位醫學專家進行鑑定,該專家在鑑定前應先簽署一份具結,該具結應該清楚表明該專家將會進行公平誠實的鑑定,並將該具結的文件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 此外,如果有一場審判需要通譯,該通譯也需要在進行翻譯前簽署一份具結,該具結應該清楚表明該通譯將進行公正誠實的譯述,並且該具結的文件也應該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如果這些具結事先有印好的文件,則需要將需要刪除或填寫的字詞都刪除或填寫完整,然後由通譯簽名或按指印附在案卷上作為證明。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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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1 條規定:「五十一、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平誠實之鑑定」等語。非法院職員之通譯,亦應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