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者,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八第四項規定選任之專家學者應揭露同條第五項所列相關資訊。
根據提供的資訊,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2條,當行政法院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時,應適用鑑定人的規定,但不得要求他們提供具結。此外,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4項的規定,選任為專家學者的人應該揭露相關資訊,該條也列出相關資訊的內容。然而,這些條文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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