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者,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八第四項規定選任之專家學者應行政訴訟法五項所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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