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其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切實依照司法院訂頒「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規定,通知總務科發給。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3條,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的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該依照司法院訂頒的「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和「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的規定處理,並通知總務科發給相應的費用。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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