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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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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其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切實依照司法院訂頒「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規定,通知總務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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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3條,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的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該依照司法院訂頒的「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和「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的規定處理,並通知總務科發給相應的費用。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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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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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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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3 條規定:「五十三、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其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切實依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