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三、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其日費、通譯費、旅費、報酬或鑑定費用,應切實依照司法院訂頒「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規定,通知總務科發給。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