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事件不能一庭終結辯論,審判長當庭定期,告知訴訟關係人按時到庭者,筆錄應記載:「本件延展辯論期日,定○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續行辯論,到場訴訟關係人等,均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須通知其他訴訟關係人到場者,應接續記載「另通知○○○」。於準備程序有此情形者,準用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4條,當事件不能在一庭結束辯論時,審判長應當庭指定下一次辯論的時間,並告知訴訟關係人按時到庭。在筆錄中應該記載相關的信息,例如「本件延展辯論期日,定○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續行辯論,到場訴訟關係人等,均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如果還需要通知其他訴訟關係人到場,則應接續記載「另通知○○○」。在準備程序中出現這種情況時,應進行適用。當然,在回答這個問題時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分析更多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4條的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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