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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四、事件不能一庭終結辯論,審判長當庭定期,告知訴訟關係人按時到庭者,筆錄應記載:「本件延展辯論期日,定○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法庭續行辯論,到場訴訟關係人等,均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須通知其他訴訟關係人到場者,應接續記載「另通知○○○」。於準備程序有此情形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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