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事件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言詞辯論,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同樣之筆錄毋庸再予記載。但其聲明有減縮、撤回、捨棄、認諾或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