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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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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事件一庭終結,而其首次言詞辯論,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同樣之筆錄毋庸再予記載。但其聲明有減縮、撤回、捨棄認諾或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5條,如果一個事件沒有在一次庭審中結束,而在首次言詞辯論中已經記載了當事人應受判決的聲明,則以後的筆錄不需要再次記載同樣的內容。但是,如果聲明有減縮、撤回、捨棄、認諾或者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則不適用此限制。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它是對於書記官在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根據這個規定,首次言詞辯論中的聲明,在後續的筆錄中不需要再次記載,除非聲明有減縮、撤回、捨棄、認諾或者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這樣的規定可以節省記錄的工作量,提高辦案效率。

  • 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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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規定:「五十五、事件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言詞辯論,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同樣之筆錄毋庸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