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五、事件非一庭終結,而其首次言詞辯論,已記明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以後同樣之筆錄毋庸再予記載。但其聲明有減縮、撤回、捨棄、認諾或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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