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者,以前所為之辯論,應更新之。
根據前述資料,可以找到有關言詞辯論中參與者變更的相關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這意味著在判決之前,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發生變更,辯論程序應予更新。 然而,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第56條,沒有提供具體關於言詞辯論中參與者變更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詳細釐清這項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與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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