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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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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者,以前所為之辯論,應更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資料,可以找到有關言詞辯論中參與者變更的相關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這意味著在判決之前,如果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發生變更,辯論程序應予更新。 然而,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第56條,沒有提供具體關於言詞辯論中參與者變更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詳細釐清這項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與相關範例。

  • 言詞辯論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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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6 條規定:「五十六、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者,以前所為之辯論,應更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