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9

快速跳轉

五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口授命書記官記載筆錄,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註其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法規,《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口頭指示書記官記載筆錄,並可以指示書記官修改記載。 2. 如果書記官認為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命令不正當,書記官應在筆錄上附註自己的意見。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2020 年 12 月修正公告.

  • 受命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9 條規定:「五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口授命書記官記載筆錄,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