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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口授命書記官記載筆錄,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註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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