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口授命書記官記載筆錄,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註其意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法規,《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口頭指示書記官記載筆錄,並可以指示書記官修改記載。 2. 如果書記官認為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命令不正當,書記官應在筆錄上附註自己的意見。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2020 年 12 月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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